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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7 19:17    |  作者: 政府办
一、项目名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二、审批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7日经交通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三、审批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四、申报材料: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应急设备、设施清单;5、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6、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相关证明;7、危险货物管理、作业人员有关培训证书复印件;8、事故应急预案;9、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10、《安全评价报告》;11、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提报申请材料,由县航务管理所进行审核并查验现场,对批准的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六、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7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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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7 19:17  作者:政府办

一、项目名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二、审批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7日经交通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三、审批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四、申报材料: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应急设备、设施清单;5、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6、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相关证明;7、危险货物管理、作业人员有关培训证书复印件;8、事故应急预案;9、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10、《安全评价报告》;11、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提报申请材料,由县航务管理所进行审核并查验现场,对批准的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六、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7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