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7 19:13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而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
2、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3、采掘、爆破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4、建设单位与采掘、爆破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爆破合同或协议;
5、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
6、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7、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申请书
2. 涉及工程的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的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3. 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
6.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复印件
7. 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8. 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复印件
9. 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复印件
备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备注: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50676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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