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7 19:07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融安港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申请书;
(二)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平面布置方案图,以及对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条件及安全设施等进行综合分析等。未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另行行文说明情况。
(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批复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0676
投诉电话:0772-8150676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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