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区公路工程部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12号):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点项目,其施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交通运输厅审批。
(二)除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点项目及有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
1、公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建设里程20km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
2、多孔跨径总长300m以上大桥、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项目);
3、由交通运输厅指定的项目。
(三)有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
1、公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建设里程达到10km以上;
2、项目总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
3、多孔跨径总长300m以上大桥、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项目);
4、由交通运输厅指定的项目。
(四)经自治区授权,各市有权划分市县两级的权限。根据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柳交规计〔2008〕214号),除以上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列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重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标准的,由市交通局负责审批:
1.县道项目;
2.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或10公里以下的二级公路项目;
3.隧道、独立大中桥或投资在25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等重要农村公路项目。
(五)经自治区授权,各市有权划分市县两级的权限。根据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柳交规计〔2008〕214号),,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其他列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局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七条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已获批复,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二)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符合安全、环保、节约土地等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方案;第十二篇:设计概算;附件:基础资料
(2)技术设计文件除设计文件外还包括修正概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组织计划;第十二篇:施工图预算;附件:基础资料
其中房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工程等可以单独呈报。
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份数与设计文件提交数量一致),单位较小工程,如治超站点可不提交。
4、国土、环保、水利部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等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5、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除请示文件一式一份外,其他一式三份。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0913
投诉电话:0772-815060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