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客运班线许可操作规范
一、 项目名称
增加客运班线许可
二、 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拟增加县内客运班线经营者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行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证明》,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行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交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交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交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交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4、收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可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5]31号文件
四、办理数量
根据市场需求宏观调控。
五、申请材料目录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交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交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交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人员。
3、初审:业务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报运管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公示时间5天不计在承诺时间内)。
4、审批: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召开审批会,签署审批意见,窗口工作人员制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交费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出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在申请人交纳费用后,制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发放。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
八、联系电话:0772-8151700
投诉电话:0772-815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