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认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认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交基建发〔2007〕14号)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关于规范我区公路工程部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12号)第三条“除以上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列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许可和施工图设计审批、竣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项目法人及施工、监理服务、勘察设计、货物、机电设备招标情况报告备案权限由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制定。我厅下放管理权限的审批项目,须进入市级行政审批大厅办理。”
《柳州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柳交规计〔2008〕214号),施工许可和施工认可分类如下:
一、由交通厅审批施工许可项目
1.建设里程达到10公里以上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项目;
2.总投资达到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外);
3.特大桥以上及由交通厅指定的其他项目。
二、由市交通局认可项目
1.县道项目;
2.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或10公里以下二级公路项目;
3.独立大中桥或投资在25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由县交通局认可项目
其他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项目由各县交通局进行认可。各县必须将项目的施工准备工作认可表格(附件1)报市交通局审查、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二)公路工程施工认可的审批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5.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申报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复印件
3.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纸质材料,除《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外,其他一式一份。
(二)公路工程施工认可的申报材料:
1.《柳州市农村公路工程认可备案表》
2、工可批复文件(通乡油路、通乡水泥路、大中型以上桥梁 )
3.设计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纸质材料,除《柳州市农村公路工程认可备案表》一式三份外,其他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0913
投诉电话:0772-815060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