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6:33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由融安县农业局对辖区内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之外)生产许可证进行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4、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设施(见附件3);
6、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且具备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3个类别资格)、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融安县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1年内的验资报告或当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通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式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原件1份)、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设施和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
5、种子烘干设备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或种子晒场彩色照片及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面质地等情况,原件1份)。
6、种子生产地点的种子仓储设施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仓储设施如租用应提供3年期以上的租赁合同)。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检疫证明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开具(原件1份),情况介绍的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隔离条件、土壤和气候条件、排灌条件等(原件1份)。
8、生产品种介绍。内容包括该品种的选育单位、品种来源、主要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品种审定编号、审定意见等(原件);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21886 投诉电话:0772-8113434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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