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化葬区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化葬区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延期存放期不超过30日的,由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异地公民遗体运出火葬区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第十四条规定:延期存放期不超过30日的,实施主体为殡仪馆;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异地公民遗体运出火葬区的,实施主体为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
(二)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
(三)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存放延时或运出火葬区的报告;
(二)死者生前身份证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证);
(三)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四)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附件: 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