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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购销区外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和原种、一代杂交蚕种和共育商品小蚕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5:52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购销本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应当在销售前10日内报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二十六条:“备案人在购销前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二十六条:“备案人在购销前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理由”的规定,县级农业局负责购销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购销本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购销的蚕品种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非我区推广使用的蚕品种还需取得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确认;
2、购销的蚕种具有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蚕种标识标签齐全;
3、购销蚕种检疫指标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桑蚕种检疫技术规程》(DB45/T82-2003)标准要求;
4、经本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合格;
5、购销单位具有蚕种经营(生产)许可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购销本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者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购销本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表》(原件,一式3份);
2、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
3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鉴定意见(本自治区推广使用的蚕品种除外);(复印件1份);
4、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报告(复印件1份)。
6、蚕种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0088 投放电话:0772-8113434
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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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购销区外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和原种、一代杂交蚕种和共育商品小蚕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15:52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购销本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应当在销售前10日内报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二十六条:“备案人在购销前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二十六条:“备案人在购销前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理由”的规定,县级农业局负责购销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购销本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购销的蚕品种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非我区推广使用的蚕品种还需取得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确认;
2、购销的蚕种具有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蚕种标识标签齐全;
3、购销蚕种检疫指标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桑蚕种检疫技术规程》(DB45/T82-2003)标准要求;
4、经本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合格;
5、购销单位具有蚕种经营(生产)许可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购销本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者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购销本自治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表》(原件,一式3份);
2、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
3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鉴定意见(本自治区推广使用的蚕品种除外);(复印件1份);
4、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报告(复印件1份)。
6、蚕种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0088 投放电话:0772-8113434
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