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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2:54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原文“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第三款,原文“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柳州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柳州市2006 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开发区内项目(需市人民政府协调或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备案机关。”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跨县的项目、开发区内需市人民政府协调的项目、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建设非跨县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投资建设开发区内除需市人民政府协调、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之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 

除需要市级以上(含市级)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外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县经贸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5、需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其他项目已进行了节能登记。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适用对象: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柳州市2006年本)》(柳政发[2007]40号)以外的企业或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式五份)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2、《项目备案登记表》;

3、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4、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5、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6、节能审查或节能登记文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0772-815187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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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12:54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原文“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第三款,原文“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柳州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柳州市2006 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开发区内项目(需市人民政府协调或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备案机关。”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跨县的项目、开发区内需市人民政府协调的项目、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建设非跨县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投资建设开发区内除需市人民政府协调、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之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 

除需要市级以上(含市级)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外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县经贸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5、需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其他项目已进行了节能登记。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适用对象: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柳州市2006年本)》(柳政发[2007]40号)以外的企业或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式五份)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2、《项目备案登记表》;

3、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4、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5、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6、节能审查或节能登记文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0772-815187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