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77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经济委员会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其中符合第(一)、(二)项条件的建筑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三)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项目;(四)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经贸局负责实施由县经贸局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耗能结构节能设计是否合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项目有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提出改进节能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规定,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技术改造项目。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申请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须含节能篇(章)〕(一式3份,原件)
2.咨询评估单位的节能评估报告。(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0772-815187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