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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接收方案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2:46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度。要严格限定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振幅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审核制度,明确核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年10月9日颁布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2008年4月30日颁布

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5个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柳政发〔2007〕40 号)2007年4月30日颁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5个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柳政发〔2007〕40 号)中《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除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外,总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由县经贸局负责实施。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县经贸局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柳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符合国家、自治区各项有关政策规定,在柳州市范围内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4月30日颁布规定要求,需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其他项目已进行了节能登记。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上述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0772-8151873

附件:1. 申请书示范文本

          2. 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审批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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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接收方案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12:46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度。要严格限定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振幅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审核制度,明确核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年10月9日颁布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2008年4月30日颁布

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5个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柳政发〔2007〕40 号)2007年4月30日颁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5个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柳政发〔2007〕40 号)中《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除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外,总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由县经贸局负责实施。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县经贸局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柳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符合国家、自治区各项有关政策规定,在柳州市范围内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4月30日颁布规定要求,需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其他项目已进行了节能登记。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上述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0772-8151873

附件:1. 申请书示范文本

          2. 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审批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