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 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性 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调整情况及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2005年12月2日颁布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5年9月15日颁布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2011年3月27日颁布
5、《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2011年3月27日颁布
6、《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2001年2月28日颁布
7、《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2005年7月20日 颁布
8、《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2001年5月28日 颁布
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2008年4月30日颁布
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5个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柳政发〔2007〕40 号)2007年4月30日颁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县经贸局实施。
除需要市级(含市级)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由县经贸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桂政发[2005]34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柳州市2006年本)》(柳政发[2007]40号)中的企业或单位。
实施范围: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申请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4月30日颁布)要求。需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其他项目已进行了节能登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需评估或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的办理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0772-8151873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077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