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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2:18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2004年6月29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设定: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有关规定,《边境通行证》核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为中国公民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二)申领人必须如实填写《边境通行证申领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三)申领人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领《边境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申领人本人2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根据申领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130029
投诉电话:813457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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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12:18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2004年6月29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设定: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有关规定,《边境通行证》核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为中国公民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二)申领人必须如实填写《边境通行证申领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三)申领人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领《边境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申领人本人2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根据申领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130029
投诉电话:813457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