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1:07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市公安局委托,县公安局负责承办所辖范围内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相应承担资质证明材料,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以及合法爆破的证明材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申请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爆破作业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证明;
2、爆破设计、施工方案;
3、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4、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
5、与委托方的爆破工程协议。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130087
投诉电话:813457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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