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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序号:348 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22:09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可行性研究报告者设计任务书。此项目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是: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建设项目获批准,并已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二)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造成破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建设工程拟对文保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选址、立项批准书;
(三)建设工程位置图;
(四)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须附批准工程方案的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3268; 
投诉电话0772-8153788;0772-647082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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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序号:348 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22:09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可行性研究报告者设计任务书。此项目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是: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建设项目获批准,并已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二)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造成破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建设工程拟对文保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选址、立项批准书;
(三)建设工程位置图;
(四)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须附批准工程方案的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3268; 
投诉电话0772-8153788;0772-647082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