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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360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21:43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36号(条),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06年12月20日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实施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文件中关于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53788    0772-6470824
注1:流程图
注2:因该项目无申请先例,故项目申请表此处从略。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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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360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21:43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36号(条),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06年12月20日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实施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文件中关于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53788    0772-6470824
注1:流程图
注2:因该项目无申请先例,故项目申请表此处从略。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