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序号:355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21:34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第八条规定:
(一)演出经纪机构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4项规定的文件。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二)文艺表演团体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是下列文件之一: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53788; 0772-647082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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