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6-06)
名称: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
适用对象:县国资委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三、行政审批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
4、收费的依据:不收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制订章程行为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关于批准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有关单位同意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批文;
(三)董事会有关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文或会议纪要;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包含说明制订或修
改公司章程的必要性、公司章程创新或特殊的地方及其利与弊、公司章程修改的地方及其利与弊、董事会或制订单位审议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市国资委授权市国有控股公司管理的企业申请要先报经市国有控股公司预审后,由市国有控股公司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
八、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国资委、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其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企业改革改组科。
3、审核:企业改革改组科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6个工作日)。
4、审批:国资委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会议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
5、批复:办理批文送企业(1个工作日)。
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二)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