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8:46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排污费缓缴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
第三章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以向发出征收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五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排污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收缴该企业排污费的地级市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2、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排污费: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六、申请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内容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7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负责人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36501
排污费缓缴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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