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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8:32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41-06(A))
名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一切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行为,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保审批。
适用对象:一切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收费的依据: 免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有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方案及设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表》;(一式三份)
2、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一式一份)
3、该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一式一份)
4、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一式一份)
5、环保项目的治理方案。(一式一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或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
3、审核及现场勘查:业务科室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在进行勘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写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初步审查意见;
4、项目会审:业务科室将申请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交项目会审会会审,打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批复文件,将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交窗口办理人员;
5、项目会审通过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准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将有关材料交申请人;项目会审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6、整理材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8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事项审批流程图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表(样表)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表(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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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18:32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41-06(A))
名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一切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行为,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保审批。
适用对象:一切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收费的依据: 免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有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方案及设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表》;(一式三份)
2、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一式一份)
3、该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一式一份)
4、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一式一份)
5、环保项目的治理方案。(一式一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或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
3、审核及现场勘查:业务科室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在进行勘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写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初步审查意见;
4、项目会审:业务科室将申请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交项目会审会会审,打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批复文件,将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交窗口办理人员;
5、项目会审通过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准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将有关材料交申请人;项目会审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6、整理材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8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事项审批流程图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表(样表)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表(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