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的审批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8:19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41-05(A))
名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的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保审批。
适用对象: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 附1 酸雨控制区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南宁地区(上林县、崇左县、宾阳县、横县)、柳州地区(合山市、来宾县、鹿寨县)、桂林地区(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荔浦县、永福县)、贺州地区(贺州市、钟山县)、河池地区(河池市、宜州市)”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4、收费的依据: 免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符合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确定的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化验报告单或监测化验报告表;(一式三份)
3、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有关技术资料;(一式一份)
4、环保项目的治理方案(非强制性)。(一式一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或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
3、审核及现场勘查:业务科室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在进行勘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写针对该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
4、项目会审:业务科室将申请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交项目会审会会审,打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批复文件,将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交窗口办理人员;
5、项目会审通过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准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将有关材料交申请人;项目会审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6、整理材料、材料归档。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8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每年。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事项审批流程图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申请表(样表)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申请表(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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