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当前所在位置: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的审批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17:43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41-05(A))
名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的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一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水排放行为,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保审批。
适用对象:一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第九条“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第九条“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收费的依据: 免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符合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确定的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化验报告单或监测化验报告表;(一式三份)
3、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有关技术资料;(一式一份)
4、环保项目的治理方案(非强制性)。(一式一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或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
3、审核及现场勘查:业务科室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在进行勘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写针对该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
4、项目会审:业务科室将申请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交项目会审会会审,打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批复文件,将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交窗口办理人员;
5、项目会审通过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准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将有关材料交申请人;项目会审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6、整理材料、材料归档。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8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每年。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空表)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事项审批流程图    

×
×
部门文件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的审批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17:43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41-05(A))
名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的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一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水排放行为,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保审批。
适用对象:一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第九条“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第九条“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收费的依据: 免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符合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确定的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化验报告单或监测化验报告表;(一式三份)
3、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有关技术资料;(一式一份)
4、环保项目的治理方案(非强制性)。(一式一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或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
3、审核及现场勘查:业务科室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在进行勘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写针对该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
4、项目会审:业务科室将申请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交项目会审会会审,打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批复文件,将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交窗口办理人员;
5、项目会审通过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准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将有关材料交申请人;项目会审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6、整理材料、材料归档。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8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每年。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空表)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事项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