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桂民发〔2010〕138号)。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三、实施权限及主体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区域内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此项行政审批委托下放给县民政部门实施。
四、审批条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以提出集中供养的申请。
1. 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 日常生活需要特殊护理的;
3. 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域内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的实施对象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退出现役的、广西籍或符合在广西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集中供养的书面意见。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伤残人员集中供养审批表》(每份均需贴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中供养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中供养入院手续,同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附件: 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