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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22:31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属全国重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报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符合相关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安全防范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保护范围的文件(附图);
(三)工程位置图及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涉及费用应明确来源);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保护措施等;
(六)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七)涉及爆破作业的,须提供文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33268; 0772-8153788; 0772-647082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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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22:31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属全国重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报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符合相关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安全防范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保护范围的文件(附图);
(三)工程位置图及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涉及费用应明确来源);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保护措施等;
(六)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七)涉及爆破作业的,须提供文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33268; 0772-8153788; 0772-647082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