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负责对本县域的三级培训机构(含外来培训机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考核合格的,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
(二)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除铁路局、电网公司以外所有单位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培训,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审、换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技术理 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成绩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行政区域内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健康证明
(五)考核合格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制证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
8117272
附: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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