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年检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5:56
| 作者:
政府办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年检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探矿权年检
行政审批编号:
编制日期:2012年6月
探矿权年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
名称:探矿权年检
性质:非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探矿权年检
适用对象:持有合法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费以及其他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全文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费以及其他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全文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费以及其他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全文
4、收费的依据:
免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本辖区范围内持合法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
五、行政审批条件:
本辖区范围内持合法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一式三份);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加盖勘查单位及探矿权人公章,原件一式三份);
(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复印件三份);
(五)本勘查年度各项勘查工程有关图件(加盖勘查单位公章原件一份);
(六)本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加盖勘查单位公章及探矿权人公(印)章三份);
(七)下年度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加盖勘查单位公章及探矿权人公(印)章三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无样本,为国土部的电子报盘)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市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探权年检审查工作的初检和复核工作(市本级范围内的探矿权年检由各城区分局负责初检和复核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经初审后,将所有材料呈业务股室。(1个工作日)。
3、实地检查:矿管股工作人员会同有关业务股室工作人员根据要求到实地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实地检查意见。(20个工作日)
4、批准:国土局负责人汇总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核批准,签署批准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5个工作日)。
5、矿管股持国土局负责人的批准意见到市局加盖公章并返还《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1个工作日)。
6、窗口办理人员整理资料、材料交矿管股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无时限要求;
承诺办结时间:2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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