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国有土地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5:33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注销土地登记-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8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007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令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三、实施权限与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注销土地权属情况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五)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六)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七)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依法须注销国有土地登记的关系人
六、申报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
(一)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1、申请人为单位的:
(1)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注销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所在辖区国土局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5) 注销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有关文件:政府收回土地批文、收购储备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 属拆迁房屋的,市拆迁办出具的房屋拆迁批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 应被注销的土地证。
2、申请人为个人的: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站下载);
(2) 土地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应被注销的土地证书;
(4) 属临时土地证、清查证的,需由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出具证书核查意见;
(5) 注销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有关文件:政府收回土地批文、收购储备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 属拆迁房屋的,市拆迁办出具的房屋拆迁批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 原划拨土地的需提交所在辖区国土局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8) 土地权利人变更(含买卖、赠与、继承、析产、财产约定)的,提交相应变更依据(买卖契约、公证书、离婚协议书等复印件)及注销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
(9)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注销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拆迁公司和拆迁公司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国有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站下载);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抵押注销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委托代理人亲自到场办理。
注:1、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只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进行核对,由受理工作人员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签名;原件存放在有关档案馆(室)的,需加盖“档案证明章”(复印件无效)。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注销登记办结期限为10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附: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
3、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报告
附件
分享本页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