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4:52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3条第2款: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方式予以处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1条第1、2款: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3条第1、2款: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的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 42号)“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试行 )”第1条第1款第1、3点: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第6条第4项: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
(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1条“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42号)附件2第4条“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如下程序备案:1.申请。改制企业持土地估价报告及资产处置申请文件、材料等要件向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2.受理与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备,土地估价报告符合规范格式,应予以备案,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则经补充有关材料或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后予以备案。”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1]30号)第2条“宗地地价评估报告按以下要求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改制企业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时,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2.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改制企业在自治区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时,土地估价报告同是在自治区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上以上地、市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随土地资产审批一同到我厅或评估宗地所在省(区、市)备案。3.其它宗地地价评估报告原则上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备案程序:(一)宗地地价评估报告 1.申请。申请单位持土地估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材料等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2.受理及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备,土地估价报告符合规范格式,涉及企业改制的,同时分别评估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完整产权意义地价的,则予以备案。如不符合规定要求,则经补充有关材料或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后予以备案。3.出具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出具复函或在备案表签署意见。土地估价报告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 42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事项属省级政府审批。
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承办部门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为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第3条规定,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审批条件为:
(一)受托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的土地评估资质,从业范围符合资质证书的规定,并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二)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要求,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
(三)提交的材料齐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函(原件1份),同时提交合法、齐全的申报材料;
(二)土地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原件各1份);
(三)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3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1327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格式文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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