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民政局关于自治区民政厅委托柳州市民政局下放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柳州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审批事项。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民政厅;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人民政府民政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融安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行政管辖范围内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审批事项。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融安县行政管辖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融安县人民政府民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