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4:23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2003年7月8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 )规定: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和2003年7月8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 )的规定,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临时使用除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土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用地审批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二)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三)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四)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五)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3份);
2、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经办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临时用地的立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3份);
4、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
5、临时用地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3份);
7、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缴纳复垦保证金凭证(原件3份);
8、涉及占用耕地的,须提交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9、涉及采矿用途的,提交环保及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可意见(复印件3份);
10、临时用地位置图及勘测定界图。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1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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