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登记审批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7:02
| 作者:
政府办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经批准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登记审批
行政审批编号:
编制日期:2012年6月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经依法批准
转让采矿权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
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登记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登记审批
适用对象:已获采矿权转让批复的受让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2、办理程序的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额。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应为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申请人上一年度开发利用检查结论应当合格且无其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3、申请人无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情况;
4、申请变更项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变更前后采矿权应无纠纷无重叠;
5、转让申请经有权部门批准;
6、受让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3、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履行原出让合同承诺书(原件1份);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矿区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转让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审批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经初审后,将所有材料呈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3、审查会审:矿管股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审核(10个工作日)。
4、审批:国土局负责人汇总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5、交费发证:窗口办出具《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矿管股制作《采矿许可证》并移交窗口办发放《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
6、窗口办人员整理资料、材料交矿管股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3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变更登记费:100元/次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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