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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6:13    |  作者: 政府办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行政审批编号:
编制日期:2012年6月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适用对象: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企业法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三)个人为生活自用在规定范围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四)采挖用于抢险救灾的砂、石、粘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地区行署、市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办理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第四款第(五)点“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第二条第(五)点第二款依法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和查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采矿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采矿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进行封闭或填实以恢复到安全状态;对采矿造成的危岩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六)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续可以从简。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
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
四、行政审批数量:按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施。
五、行政审批条件:
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采矿权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其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符合法律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采矿权新立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2、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3、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批复文件(审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6、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7、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简测)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份)
8、矿山所在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证件)(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不需提供)(审查原件,留复印1份);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其备案表(原件1份);
11、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例如在河道、航道内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及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原件1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审批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经初审后,将所有材料呈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3、审查会审:矿管股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审核(10个工作日)。
4、审批:国土局负责人汇总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5、交费发证:窗口办出具《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矿管股制作《采矿许可证》并移交窗口办发放《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
6、窗口办整理资料、材料交矿管股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3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1、新立登记费:200元/次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年计算,超过0.5平方公里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000元/年计算)。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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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9 16:13  作者:政府办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行政审批编号:
编制日期:2012年6月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适用对象: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企业法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三)个人为生活自用在规定范围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四)采挖用于抢险救灾的砂、石、粘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地区行署、市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办理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第四款第(五)点“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第二条第(五)点第二款依法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和查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采矿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采矿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进行封闭或填实以恢复到安全状态;对采矿造成的危岩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六)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续可以从简。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
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
四、行政审批数量:按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施。
五、行政审批条件:
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采矿权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其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符合法律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采矿权新立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2、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3、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批复文件(审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6、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7、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简测)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份)
8、矿山所在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证件)(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不需提供)(审查原件,留复印1份);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其备案表(原件1份);
11、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例如在河道、航道内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及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原件1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审批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经初审后,将所有材料呈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3、审查会审:矿管股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审核(10个工作日)。
4、审批:国土局负责人汇总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5、交费发证:窗口办出具《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矿管股制作《采矿许可证》并移交窗口办发放《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
6、窗口办整理资料、材料交矿管股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3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1、新立登记费:200元/次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年计算,超过0.5平方公里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000元/年计算)。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