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6:48
| 作者:
政府办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行政审批编号:
编制日期:2012年6月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
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适用对象:已有采矿权且采矿权还在有效期的采矿权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办理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
四、行政审批数量:县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即将到期的采矿权。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应为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申请人上一年度开发利用检查结论应当合格;
3、申请人无欠缴矿产资源规费情况;
4、申请人必须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的30天提出申请;
5、原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上一年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年检合格报告或矿产开发年检登记表(复印件1份);
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1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1份);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原件1份);
7、采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已经编制且已备案的矿山在办理延续登记时,不需再次编制,但矿区范围已变更的除外) (原件1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登记审批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经初审后,将所有材料呈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3、审查会审:矿管股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审核(7个工作日)。
4、审批:国土局负责人汇总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5、交费发证:窗口办理人员出具《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矿管股制作《采矿许可证》并移交窗口办理人员发放《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
6、窗口办理人员整理资料、材料交矿管股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3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延续登记费:200元/次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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