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林木砍伐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库区林木砍伐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库区、护堤、护岸林需要更新性采伐的,由所属单位提出计划,经县以上水电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报请林业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库区、护堤、护岸林需要更新性采伐的,由所属单位提出计划,经县以上水电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报请林业部门批准。”
(一)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负责管理该库区的市对该库区林木砍伐审查进行审批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一)款之外的,负责管理该库区的县对该库区林木砍伐审查进行进行审批。
注:行政审批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库区林所属单位
实施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库区林木砍伐审查的库区林所属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林木所属单位申请报告;
(二)林木所在地林业部门鉴定意见;
(三)采伐、更新补种等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等;
(四)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