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文件公布,自2006年5月1日实行)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的涉水旅游项目实行审批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跨行政区域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
(一)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跨设区的市(县)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旅游项目:除本条第(一)款之外的,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本辖区的城区及跨县(市)的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一)、(二)款之外的,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本辖区的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
注:跨行政区域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一式5份)(编制机构一般要求具有乙级以上资质);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意见(2份);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五) 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