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一)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负责由本级审批和跨设区的市(县)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一)款之外的,负责本辖区的城区及跨县(市)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一)、(二)款之外的,负责本辖区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注:行政审批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的单位或生产作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
(二)建设项目对水工程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三)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保护范围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加盖设计单位图章,一式3份);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一式3份,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五)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一式各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