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的江河故道;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江河故道。
2.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旧堤和原有水利工程设施。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
1.)本行政辖区内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及跨县河道的江河故道;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旧堤和原有水利工程设施。
(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本行政辖区内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市审批条件河道的江河故道;
2.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旧堤和原有水利工程设施。
注:1.行政审批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 审批对象在城市范围内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审批的单位、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式3份)
(一)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申请文件;
(二)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和补偿措施((报批稿,一式3份,要求具有国家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单位编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五)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在报批稿之后);
(六)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七)水利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原件,一式1份);
(八)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