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同意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同意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规定。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省区边界上、下游10公里外)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定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下同);
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5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标准划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同意的工程或设施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一式6份,另附电子版);
(四)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五)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一式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六)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
(七)水利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原件,一式1份);
(八)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