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规定。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大坝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二)行政审批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三)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负责跨设区的市(县)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四)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三)款之外的,负责本辖区的城区及跨县(市)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五)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三)、(四)款之外的,负责本辖区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的单位、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对大坝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三)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与水工程有关的部分,一式3份);
(四)技术审查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的意见。
(五)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1.大坝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原件1份);
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注:设计资质要求:大型水库为甲级、中型水库为乙级、小型水库为丙级。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