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操作规范及审批流程
一、非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核
二、非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融安县行政区域内。
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
三、设定非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家广播电视电影电视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国家广播电视电影电视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
3、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广播电视电影电视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
(法律依据:《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4、收费的依据:无
四、非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五、非行政审批条件:
(1) 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 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 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 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6) 须有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书;
(法律依据:《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申请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备案,须拟定报批文件经台长审签,报县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备案方可实施;必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技术职称;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法律依据:《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书面申请,无固定格式
八、非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申办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并备案。
九、非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
融安县广播电视局
十、非行政审批程序:
1、播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受理人员
(1)负责审核所有材料,材料合法、齐全后打印《即办件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全,将所有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2)审核同意的,在申请表上盖章。
(3)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并备案;如果审查不合格,说明理由、将所有材料退回。
3、缴费:免费
4、整理材料、材料归档。
十一、非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十二、非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三、非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一事一报,无年审或年检。
十五、咨询电话:8135223
十六、投诉电话:8135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