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5:18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8月30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7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登记办法》第2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核发该宗地土地使用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要求;
(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查封等情况;
(五)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六)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七)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
六、申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抵押双方: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个人的应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5、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反担保、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划拨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及备案表(复印件);出让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报告、备案表(复印件)或抵押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抵押额的确认证明(原件);
7、抵押人用抵押标的物为第三人作担保,需提交“抵押担保函”及第三人的资料,第三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三人为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需提交双方确认的分割界线宗地图,或有测绘资质单位测量的反映现状的分割范围图,面积测算表并分别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0、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10、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申请宗地所在辖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1、如宗地已被查封的,应提交查封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12、如宗地已出租的,应提交承租方知悉抵押的证明材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明书;
3、如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提供新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变更协议:
(1)如抵押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供原抵押权人同意注销原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和其与新抵押权人、其它相关权利人的协议或合同等;
(2)如抵押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新抵押合同和其与原抵押人、其它相关权利人的协议或合同等;
5、如抵押面积、抵押金额或抵押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关变更依据及证明文件;抵押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双方重新认定的抵押界线宗地图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
6、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变更证明;
7、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8、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9、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申请宗地所在辖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延期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明书;
3、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延期协议;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延期证明;
9、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抵押延期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10、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11、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申请宗地所在辖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建筑物分层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抵押双方: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个人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5、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反担保、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应分别载明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抵押额;
6、划拨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及备案表(复印件);出让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报告、备案表(复印件)或抵押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抵押额的确认证明(原件);
7、抵押人用抵押标的物为第三人作担保,需提交“抵押担保函”及第三人的资料,第三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三人为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9、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申请宗地所在辖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建筑物分层设定抵押,但尚未办理分摊土地使用证的,须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算分摊土地面积,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10、如宗地已被查封的,应提交查封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11、如宗地已出租的,应提交承租方知悉抵押的证明材料。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1、出租合同(原件1份);
2、地上房产出租的,须提供房产出租证明(复印件1份);
3、政府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他项权利登记期限为10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附: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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