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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5:11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土地变更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9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四)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等费用。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依法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报材料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更址需提交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7、企业更名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其他单位更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更名文件(复印件);
8、名称变更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9、更名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契税证明;
10、更名、更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1、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2、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3、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14、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二)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变更(含分割、规划调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用途或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部份拆迁后面积变更的需提交拆迁批复文件及补偿协议(复印件);
8、涉及容积率调整、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及红线图;缴清有关税费(含出让金、契税)的发票(复印件);
10、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1、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2、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13、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补办出让)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注销回执(复印件)、拆迁完工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6、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7、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含政府出让土地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
8、无门牌地址的,提交申请宗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
9、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办理土地出让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发票凭证;
11、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2、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13、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四)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出让后转让)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属工业、商业、住宅、娱乐用地的,如原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没有约定容积率、投资强度、竣工期限等用地指标的,应提交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7、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双方转让协议书、土地利用科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核表、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
8、办理土地转让所缴纳的相关费用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9、转让方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有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或集体企业的,应有企业章程(加盖骑缝章)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成员证明)或集体代表决议;
10、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1、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五)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公开交易)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注销回执、拆迁完工证明;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6、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7、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出让批文、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委托交易合同书(复印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无门牌地址的,提交申请宗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
9、原属划拨的需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办理土地出让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发票凭证(复印件);
11、储备中心出具公开交易的各项税费是否缴纳完毕证明及土地交接单。
(六)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6、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7、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原属划拨的需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9、办理土地出让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发票凭证、免税证明(复印件);
10、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改制企业需提交财政部门关于土地资产转增资本金的意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契税的审批手续(复印件);
11、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2、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七)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继承、析产、财产约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继承公证书、离婚协议书、财产约定书(公证书)、法院裁定书(复印件)、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7、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9、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登记的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0、属闲置土地的,提交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及相关材料,并提供重新的签订出让补充合同;
11、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八)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户口簿或辖区派出所更名、更址证明;
7、更名、更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9、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登记的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九)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补办出让,含买卖、交换、赠与)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4、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5、变更(含买卖、交换、赠与)协议或公证书、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法院裁定书(复印件)、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属公开拍卖的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属买卖、交换的双方当事人到场签订买卖合同或交换协议等需携带身份证(房改房买卖、交换的,卖方需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属单身的提交住房档案或单身证明);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需到房产局档案馆查档(复印买卖、交换等契约或合同,契税发票等及相关变更材料,并加盖房产局档案馆公章);
6、分割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私人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7、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地的,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经多次变更的提交每次变更的契约、协议、合同或公证书;
8、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权利人在受理窗口签订);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登记证明;
11、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2、提交由市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十)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出让后转让)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宅基地转让合同(桂景湾、新翔小区等宅基地开发小区);属宅基地转让的,需提交重新签订的出让补充合同;
7、土地(含建筑物)转让协议书或公证书;
8、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9、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登记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11、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地税开具的免税证明或意见;
12、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十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面积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发生面积变更的相关权属协议及证明文件;属分割的需提交土地分割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私人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8、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9、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登记的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十二)单位土地使用证遗失补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原办理土地证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一套;
7、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8、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9、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十三)个人土地使用证遗失补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户口簿或单位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原办理土地证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一套;
7、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8、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9、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凡只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进行核对,由受理工作人员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签名;或由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署“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字样;原件存放在有关档案馆(室)的,需加盖“档案证明章”(复印无效)。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初始登记的办结期限为30日。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2、承诺办结时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含继承、析产、财产约定、更名、更址)登记、土地使用证遗失补证:15个工作日;其余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依据广西区物价局桂价涉字(1994)210号文、桂价费字(2001)417号。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柳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柳财综[2007]17号》规定:
(一)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更址、面积变更含规划调整、分割、土地使用证遗失补证)缴费标准:
1、证书费:10元/本;
2、代收印花税:5元/宗;
3、如无测量坐标或坐标有误需重新进行地籍调查测量的,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0元/平方米;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0元/平方米。
(二)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公开交易、出让后转让)缴费标准:
1、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8元/平方米;
2、证书费:10元/本;
3、代收印花税:5元/宗。
(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保留划拨、出让、授权经营、作价出资)缴费标准:
1、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8元/平方米(保留划拨按0.25/平方米,市属国有企业按柳政阅[2002]19号执行,区属国有企业由保留划拨变为授权经营的按2004年11月2日市政府办批复笺执行);
2、证书费:10元/本;
3、代收印花税:5元/宗。
(四)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继承、析产、财产约定)缴费标准:
1、证书费:5元/本;
2、代收印花税:5元/宗;
3、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6元/平方米。
(五)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面积变更)缴费标准:
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3元/平方米;
2、证书费:5元/本;
3、代收印花税:5元/宗。
(六)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更址、遗失补证)缴费标准:
1、证书费:5元/本;
2、代收印花税:5元/宗;
3、如无测量坐标或坐标有误需重新进行地籍调查测量的,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3元/平方米。
(六)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转出让,含买卖、交换、赠与)缴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占地面积×40%;
2、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6元/平方米
3、证书费:5元/本;
4、代收印花税:5元/宗。
(七)三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缴费标准(转让、交换、赠与、析产、继承、财产约定、遗失补证、更名、更址):
1、证书费:5元/本;
2、代收印花税:5元/宗。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转让、交换、赠与、划拨转出让):
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10%×建筑面积×所在建筑总楼层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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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9 15:11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土地变更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9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四)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等费用。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依法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报材料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更址需提交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7、企业更名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其他单位更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更名文件(复印件);
8、名称变更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9、更名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契税证明;
10、更名、更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1、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2、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3、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14、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二)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变更(含分割、规划调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用途或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部份拆迁后面积变更的需提交拆迁批复文件及补偿协议(复印件);
8、涉及容积率调整、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及红线图;缴清有关税费(含出让金、契税)的发票(复印件);
10、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1、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2、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13、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补办出让)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注销回执(复印件)、拆迁完工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6、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7、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含政府出让土地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
8、无门牌地址的,提交申请宗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
9、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办理土地出让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发票凭证;
11、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2、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13、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四)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出让后转让)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属工业、商业、住宅、娱乐用地的,如原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没有约定容积率、投资强度、竣工期限等用地指标的,应提交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7、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双方转让协议书、土地利用科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核表、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
8、办理土地转让所缴纳的相关费用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9、转让方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有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或集体企业的,应有企业章程(加盖骑缝章)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成员证明)或集体代表决议;
10、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1、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五)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公开交易)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注销回执、拆迁完工证明;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6、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7、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出让批文、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委托交易合同书(复印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无门牌地址的,提交申请宗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
9、原属划拨的需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办理土地出让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发票凭证(复印件);
11、储备中心出具公开交易的各项税费是否缴纳完毕证明及土地交接单。
(六)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6、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7、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原属划拨的需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9、办理土地出让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发票凭证、免税证明(复印件);
10、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改制企业需提交财政部门关于土地资产转增资本金的意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契税的审批手续(复印件);
11、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2、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七)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继承、析产、财产约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继承公证书、离婚协议书、财产约定书(公证书)、法院裁定书(复印件)、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7、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9、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登记的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0、属闲置土地的,提交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及相关材料,并提供重新的签订出让补充合同;
11、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八)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户口簿或辖区派出所更名、更址证明;
7、更名、更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9、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登记的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九)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补办出让,含买卖、交换、赠与)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4、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5、变更(含买卖、交换、赠与)协议或公证书、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法院裁定书(复印件)、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属公开拍卖的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属买卖、交换的双方当事人到场签订买卖合同或交换协议等需携带身份证(房改房买卖、交换的,卖方需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属单身的提交住房档案或单身证明);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需到房产局档案馆查档(复印买卖、交换等契约或合同,契税发票等及相关变更材料,并加盖房产局档案馆公章);
6、分割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私人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7、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地的,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经多次变更的提交每次变更的契约、协议、合同或公证书;
8、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权利人在受理窗口签订);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登记证明;
11、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2、提交由市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十)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出让后转让)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宅基地转让合同(桂景湾、新翔小区等宅基地开发小区);属宅基地转让的,需提交重新签订的出让补充合同;
7、土地(含建筑物)转让协议书或公证书;
8、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9、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登记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11、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地税开具的免税证明或意见;
12、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十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面积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发生面积变更的相关权属协议及证明文件;属分割的需提交土地分割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私人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8、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9、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变更登记的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十二)单位土地使用证遗失补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原办理土地证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一套;
7、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8、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9、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十三)个人土地使用证遗失补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户口簿或单位证明);
5、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6、原办理土地证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一套;
7、原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办理变更证明,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8、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开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9、属划拨用地的应提交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已被法院查封的宗地,需提交法院同意变更证明。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凡只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进行核对,由受理工作人员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签名;或由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署“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字样;原件存放在有关档案馆(室)的,需加盖“档案证明章”(复印无效)。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初始登记的办结期限为30日。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2、承诺办结时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含继承、析产、财产约定、更名、更址)登记、土地使用证遗失补证:15个工作日;其余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依据广西区物价局桂价涉字(1994)210号文、桂价费字(2001)417号。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柳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柳财综[2007]17号》规定:
(一)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更址、面积变更含规划调整、分割、土地使用证遗失补证)缴费标准:
1、证书费:10元/本;
2、代收印花税:5元/宗;
3、如无测量坐标或坐标有误需重新进行地籍调查测量的,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0元/平方米;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0元/平方米。
(二)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公开交易、出让后转让)缴费标准:
1、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8元/平方米;
2、证书费:10元/本;
3、代收印花税:5元/宗。
(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保留划拨、出让、授权经营、作价出资)缴费标准:
1、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8元/平方米(保留划拨按0.25/平方米,市属国有企业按柳政阅[2002]19号执行,区属国有企业由保留划拨变为授权经营的按2004年11月2日市政府办批复笺执行);
2、证书费:10元/本;
3、代收印花税:5元/宗。
(四)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继承、析产、财产约定)缴费标准:
1、证书费:5元/本;
2、代收印花税:5元/宗;
3、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6元/平方米。
(五)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面积变更)缴费标准:
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3元/平方米;
2、证书费:5元/本;
3、代收印花税:5元/宗。
(六)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更址、遗失补证)缴费标准:
1、证书费:5元/本;
2、代收印花税:5元/宗;
3、如无测量坐标或坐标有误需重新进行地籍调查测量的,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3元/平方米。
(六)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转出让,含买卖、交换、赠与)缴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占地面积×40%;
2、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6元/平方米
3、证书费:5元/本;
4、代收印花税:5元/宗。
(七)三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缴费标准(转让、交换、赠与、析产、继承、财产约定、遗失补证、更名、更址):
1、证书费:5元/本;
2、代收印花税:5元/宗。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转让、交换、赠与、划拨转出让):
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10%×建筑面积×所在建筑总楼层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