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5:09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3款的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8年1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二)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三)已付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土地管理费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报材料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第九条,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4、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5、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含政府用地批文、权属演变的相关文件、单位合并、分立、终止,经县级以上有批准权部门批准土地变更、转移文件、清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时期的协调处理文书、依法接收、租用、沿用的相关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及红线范围图(均为复印件);
6、土地登记通告;
7、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8、属违法用地的需提交行政处罚意见及处罚票据;
(二)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窗口领取或国土局门户网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在受理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或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4、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5、权属来源材料[含临时土地证(原件)、土地清查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民房登记证、建筑许可证、建筑执照、房屋土地普查清理登记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材料、图件等复印件];
6、属补办用地手续材料还应提交: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及违法用地处罚票据(复印件);
7、土地登记通告及送达回证;
8、各城区土地分局出具的土地地租、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凡只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进行核对,由受理工作人员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签名;原件存放在有关档案馆(室)的,需加盖“档案证明章”(复印无效)。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初始登记的办结期限为30日。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2、承诺办结时限:17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依据广西区物价局桂价涉字(1994)210号文、桂价费字(2001)417号规定,
(一)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缴费标准:
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0元/平方米;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0元/平方米;
2、证书费:10元/本;
3、代收印花税:5元/宗。
(二)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缴费标准:
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3元/平方米;
2、证书费:5元/本;
3、代收印花税:5元/宗。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附: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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