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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0:24    |  作者: 政府办

在日常审批、管理中,分为两种情况: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批文审批环节、后续管理,具体如下:

一、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批环节

(一)受理企业申请(受理岗)

1.申请资料

纳税人在取得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如下:

(1)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2);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

(6)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2.受理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受理岗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当日受理,次工作日提交管理岗。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受理岗位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工作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核书面决定。

(三)初核企业申请资料(管理岗)

自接收受理岗传递资料后,管理岗初核(税收管理员)纳税人申请资料,并实地调查纳税人具体情况。具体审核内容有:

1.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通过征管软件调阅税务登记信息,查看纳税人是否为国有企业;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要区分清楚经营粮食行业哪些是免税对象,哪些是征税对象?

免税范围的对象是:  
    (1)对承担粮食仓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2)免征但须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3)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  
    征税对象是:

(1)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2)免征但未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3)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或虽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及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国有粮食企业,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或未按期进行免税申报的粮食经营企业。

5、要注意企业是否将非免税项目混进免税项目一起进行免税申报。审核时要注意粮食企业在经营免税项目的同时,是否存在经营非免税项目,粮食企业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范围是否划分不清,一律以免税销售申报。对承担国家收购任务的免税销售之外,企业自行销售不属于免税项目的,是否也进行了免税申报。

6、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销售价格是否实行顺价销售,是否按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中规定的价格销售,超过政府指导价格销售的部分不予免税。

7、审查企业的规模与免税条件:一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核算是否规范、账证是否齐全,财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二是粮食企业是否具备规范的仓储设施和必要的资源配置;三是是否具有相应的免税项目的资格条件,主管国税机关以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业务的批件证明作为界定,如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以国家发布最低价购进粮食、经营军粮供应、承担灾民救济粮和移民口粮的供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等等业务。

审核后,如同意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允许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制作调查报告,报税源管理股长审核签字盖章后,传递到审核岗。如审核不同意或需纳税人补充资料的,则将情况向税源管理股长说明,经股长同意后将资料退回纳税人或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

此环节要求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核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岗)

自接收管理岗传递资料后,审核岗(政策法规部门)复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具体审核内容有:

纳税人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初审意见及调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判断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正确核算。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调查

审核岗复核后,如同意纳税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则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是否同意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报政策法规股股长签字盖章,拟定如:“柳州市XXX国家税务局关于XXX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批文。如不同意或有疑问的,向局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后,退回税源管理股重审。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批企业申请资料(审批岗)

审批岗(主管局领导)在接审核岗报送资料后,提交局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如审定同意的,则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并签发允许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批文签发后,管理岗将批文及《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如审定不同意的,由税源管理股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将审定意见通知纳税人。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后续管理

(一)台账管理(管理岗)

管理岗应分户设立纳税人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年实际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建立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日常管理(管理岗)

管理岗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清查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3.有关资格认定证书当期是否有效或继续有效,需要其他部门年审的,是否经年审合格。

5.有规定税收优惠期限的,到期是否恢复纳税。

6.调查企业是否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销售额。

7.调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非应税产品时,是否分开核算进项税额;无法划分进项税额时,是否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三)档案管理(审核岗)

审核岗(政策法规股)应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好案卷资料。

(四)纳税评估(评估岗)

评估岗(评估部门人员)根据2011年第60号公告所列指标每年对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开展纳税评估。在审核中发现疑点或者销售额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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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9 10:24  作者:政府办

在日常审批、管理中,分为两种情况: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批文审批环节、后续管理,具体如下:

一、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批环节

(一)受理企业申请(受理岗)

1.申请资料

纳税人在取得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如下:

(1)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2);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

(6)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2.受理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受理岗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当日受理,次工作日提交管理岗。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受理岗位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工作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核书面决定。

(三)初核企业申请资料(管理岗)

自接收受理岗传递资料后,管理岗初核(税收管理员)纳税人申请资料,并实地调查纳税人具体情况。具体审核内容有:

1.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通过征管软件调阅税务登记信息,查看纳税人是否为国有企业;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要区分清楚经营粮食行业哪些是免税对象,哪些是征税对象?

免税范围的对象是:  
    (1)对承担粮食仓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2)免征但须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3)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  
    征税对象是:

(1)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2)免征但未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3)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或虽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及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国有粮食企业,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或未按期进行免税申报的粮食经营企业。

5、要注意企业是否将非免税项目混进免税项目一起进行免税申报。审核时要注意粮食企业在经营免税项目的同时,是否存在经营非免税项目,粮食企业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范围是否划分不清,一律以免税销售申报。对承担国家收购任务的免税销售之外,企业自行销售不属于免税项目的,是否也进行了免税申报。

6、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销售价格是否实行顺价销售,是否按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中规定的价格销售,超过政府指导价格销售的部分不予免税。

7、审查企业的规模与免税条件:一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核算是否规范、账证是否齐全,财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二是粮食企业是否具备规范的仓储设施和必要的资源配置;三是是否具有相应的免税项目的资格条件,主管国税机关以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业务的批件证明作为界定,如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以国家发布最低价购进粮食、经营军粮供应、承担灾民救济粮和移民口粮的供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等等业务。

审核后,如同意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允许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制作调查报告,报税源管理股长审核签字盖章后,传递到审核岗。如审核不同意或需纳税人补充资料的,则将情况向税源管理股长说明,经股长同意后将资料退回纳税人或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

此环节要求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核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岗)

自接收管理岗传递资料后,审核岗(政策法规部门)复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具体审核内容有:

纳税人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初审意见及调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判断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正确核算。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调查

审核岗复核后,如同意纳税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则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是否同意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报政策法规股股长签字盖章,拟定如:“柳州市XXX国家税务局关于XXX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批文。如不同意或有疑问的,向局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后,退回税源管理股重审。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批企业申请资料(审批岗)

审批岗(主管局领导)在接审核岗报送资料后,提交局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如审定同意的,则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并签发允许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批文签发后,管理岗将批文及《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如审定不同意的,由税源管理股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将审定意见通知纳税人。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后续管理

(一)台账管理(管理岗)

管理岗应分户设立纳税人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年实际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建立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日常管理(管理岗)

管理岗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清查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3.有关资格认定证书当期是否有效或继续有效,需要其他部门年审的,是否经年审合格。

5.有规定税收优惠期限的,到期是否恢复纳税。

6.调查企业是否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销售额。

7.调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非应税产品时,是否分开核算进项税额;无法划分进项税额时,是否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三)档案管理(审核岗)

审核岗(政策法规股)应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好案卷资料。

(四)纳税评估(评估岗)

评估岗(评估部门人员)根据2011年第60号公告所列指标每年对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开展纳税评估。在审核中发现疑点或者销售额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