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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0:22    |  作者: 政府办

在日常审批、管理中,分为三种情况: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批文审批环节、按季或月退税审批环节、后续管理,具体如下:

一、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批环节

(一)受理企业申请(受理岗)

1.受理资料

纳税人在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书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如下:

(1)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2)

(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复印件,以及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5)在职职工名册及在职职工工资表;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7)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8)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9)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

(10)增值税核算情况表(见附表3)

2.受理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受理岗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当日受理,次工作日提交管理岗。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受理岗位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工作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核书面决定。

(三)初核企业申请资料(管理岗)

自接收受理岗传递资料后,管理岗初核(税收管理员)纳税人申请资料,并实地调查纳税人具体情况;具体审核内容有: 

1. 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关部门认定证书需要年审的还应审核年审是否合格。

3.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4.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7.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8.每月安置残疾人数是否符合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审核认定意见

9.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为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是否包含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同时经营税收优惠项目和非税收优惠项目的是否分别进行核算。

核实后,如同意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允许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并制作调查报告,报税源管理股长审核签字盖章后,传递到审核岗。如不同意或需纳税人补充资料的,则将情况向税源管理股长说明,经股长同意后将资料退回纳税人或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

此环节要求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核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岗)

自接收管理岗传递资料后,审核岗(政策法规部门)复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具体审核内容有:

纳税人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初审意见及调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判断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正确核算。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调查

审核岗复核后,如同意纳税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则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是否同意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报政策法规股股长签字盖章,拟定如:“柳州市XXX国家税务局关于XXX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批文。如不同意或有疑问的,向局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后,退回税源管理股重审。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批企业申请资料(审批岗)

审批岗(主管局领导)在接审核岗报送资料后,提交局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如审定同意的,则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并签发允许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文,批文签发后,管理岗将批文及《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如审定不同意的,由税源管理股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将审定意见通知纳税人。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按季、月退税审批环节

(一)受理企业申请(受理岗)

每季结束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即每季终了次月的25日(节假日顺延,同下)前(如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提供齐全资料的,延至下季度一并办理退税),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如下:

1.纳税人上报城区局资料:

(1)企业减免税退税申请(一套资料一份)

(2)《柳州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1份)

(3)《(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1份)

(4)本年度批文复印件(一套资料一份)

(5)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复印件

(6)在职职工名册及在职职工工资表

(7)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8)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花名册

(9)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以及变动情况表,当月新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10)当月新安置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报送县局资料:

(1)企业减免税退税申请(3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

(2)《柳州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4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上报市局1份);

(3)《残疾人就业单位即征即退申请表》(4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上报市局1份);

(4)本年度批文复印件(3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

(5)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3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

(6)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复印件(1份,审核岗存档);

(7)在职职工名册及在职职工工资表(1份,审核岗存档);

(8)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1份,审核岗存档);

(9)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花名册(1份,审核岗存档);

(10)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以及变动情况表,当月新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审核岗存档);

(11)当月新安置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1份,审核岗存档)。

3.受理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受理岗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当日受理,次工作日提交审核岗。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受理岗位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初核企业申请资料(管理岗)

自接收受理岗传递资料后,管理岗初核(税收管理员)纳税人申请资料,并实地调查纳税人具体情况;具体审核内容有:

1.依法与新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5.每月安置残疾人数是否符合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审核认定意见。

6.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

7.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生产产品、水电匹配等情况,核实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有外购产品直接进行销售,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进行退税;核实企业进项税额,是否有购进材料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

8.审核《(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填写是否准确。

如审核同意的,在《(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柳州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并出具2人签字的实地调查报告。报税源管理股长签字盖章后,传递到审核岗。如不同意或数据不准确的,则将情况向税源管理股长说明,经股长同意后将资料退回纳税人或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核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岗)

自接收管理岗传递资料后,审核岗复核(政策法规部门)纳税人申请资料,具体审核内容有:

纳税人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初审意见及调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纳税人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正确核算;纳税人申请退税数据是否计算准确。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调查

复核岗审核同意的,在《退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报政策法规股长审核签字盖章,传递到审批岗。如审核不同意或有疑问的,向局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后,退回税源管理股重新核实。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企业申请资料(审批岗)

审批岗(主管局领导)在接审核岗报送资料后,经审批同意的在《柳州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城区局的转审核岗报市局收入核算科办理退税。县局的转收入核算股办理退税。如审批有疑问的,发回审核岗重审。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报市局收入核算科或县局收入核算股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五份);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二份);

3.办理退税批文(二份);

4.县、区局调查报告(一份);

5.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一份)。

(五)系统录入(审核岗)

审批结束后,审核岗及时将退税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路径:第一步:CTAIS-认定证明组-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认定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维护、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维护(收到新标准的)、登记认定_认定_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优惠台帐维护

第二步:CTAIS-文书登记组-待批文书-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

三、后续管理

(一)台帐管理(管理岗)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根据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应分户设立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年实际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建立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档案管理(审核岗)

按照区局的规定将增值税减免审批文书向市局及区局报备。审核岗应加强审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

(三)实质性审核(管理岗)

管理岗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重点了解内容是:企业的产品销售与生产能力是否吻合,固定资产和员工是否发生大的变化,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是否改变,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对民政福利企业全体职工、残疾人职工等情况有变化的情况下,按月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维护。路径:CTAIS-认定证明组-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认定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维护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按实质性审核内容和要求,一年必须留下一次巡查记录或调查报告。

(四)纳税评估(评估岗)

评估岗(评估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2011年第60号公告所列指标每年开展一次全部企业的纳税评估。

     促进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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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9 10:22  作者:政府办

在日常审批、管理中,分为三种情况: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批文审批环节、按季或月退税审批环节、后续管理,具体如下:

一、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批环节

(一)受理企业申请(受理岗)

1.受理资料

纳税人在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书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如下:

(1)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2)

(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复印件,以及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5)在职职工名册及在职职工工资表;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7)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8)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9)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

(10)增值税核算情况表(见附表3)

2.受理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受理岗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当日受理,次工作日提交管理岗。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受理岗位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工作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核书面决定。

(三)初核企业申请资料(管理岗)

自接收受理岗传递资料后,管理岗初核(税收管理员)纳税人申请资料,并实地调查纳税人具体情况;具体审核内容有: 

1. 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关部门认定证书需要年审的还应审核年审是否合格。

3.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4.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7.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8.每月安置残疾人数是否符合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审核认定意见

9.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为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是否包含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同时经营税收优惠项目和非税收优惠项目的是否分别进行核算。

核实后,如同意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允许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并制作调查报告,报税源管理股长审核签字盖章后,传递到审核岗。如不同意或需纳税人补充资料的,则将情况向税源管理股长说明,经股长同意后将资料退回纳税人或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

此环节要求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核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岗)

自接收管理岗传递资料后,审核岗(政策法规部门)复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具体审核内容有:

纳税人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初审意见及调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判断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正确核算。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调查

审核岗复核后,如同意纳税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则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是否同意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报政策法规股股长签字盖章,拟定如:“柳州市XXX国家税务局关于XXX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批文。如不同意或有疑问的,向局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后,退回税源管理股重审。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批企业申请资料(审批岗)

审批岗(主管局领导)在接审核岗报送资料后,提交局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如审定同意的,则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并签发允许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文,批文签发后,管理岗将批文及《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如审定不同意的,由税源管理股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将审定意见通知纳税人。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按季、月退税审批环节

(一)受理企业申请(受理岗)

每季结束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即每季终了次月的25日(节假日顺延,同下)前(如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提供齐全资料的,延至下季度一并办理退税),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如下:

1.纳税人上报城区局资料:

(1)企业减免税退税申请(一套资料一份)

(2)《柳州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1份)

(3)《(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1份)

(4)本年度批文复印件(一套资料一份)

(5)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复印件

(6)在职职工名册及在职职工工资表

(7)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8)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花名册

(9)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以及变动情况表,当月新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10)当月新安置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报送县局资料:

(1)企业减免税退税申请(3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

(2)《柳州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4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上报市局1份);

(3)《残疾人就业单位即征即退申请表》(4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上报市局1份);

(4)本年度批文复印件(3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

(5)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3份,其中:审核岗1份存档、收入核算股记账凭证1份,退税国库1份);

(6)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复印件(1份,审核岗存档);

(7)在职职工名册及在职职工工资表(1份,审核岗存档);

(8)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1份,审核岗存档);

(9)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花名册(1份,审核岗存档);

(10)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以及变动情况表,当月新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审核岗存档);

(11)当月新安置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1份,审核岗存档)。

3.受理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受理岗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当日受理,次工作日提交审核岗。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受理岗位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初核企业申请资料(管理岗)

自接收受理岗传递资料后,管理岗初核(税收管理员)纳税人申请资料,并实地调查纳税人具体情况;具体审核内容有:

1.依法与新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5.每月安置残疾人数是否符合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审核认定意见。

6.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

7.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生产产品、水电匹配等情况,核实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有外购产品直接进行销售,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进行退税;核实企业进项税额,是否有购进材料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

8.审核《(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填写是否准确。

如审核同意的,在《(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柳州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并出具2人签字的实地调查报告。报税源管理股长签字盖章后,传递到审核岗。如不同意或数据不准确的,则将情况向税源管理股长说明,经股长同意后将资料退回纳税人或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核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岗)

自接收管理岗传递资料后,审核岗复核(政策法规部门)纳税人申请资料,具体审核内容有:

纳税人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初审意见及调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纳税人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正确核算;纳税人申请退税数据是否计算准确。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调查

复核岗审核同意的,在《退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报政策法规股长审核签字盖章,传递到审批岗。如审核不同意或有疑问的,向局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后,退回税源管理股重新核实。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企业申请资料(审批岗)

审批岗(主管局领导)在接审核岗报送资料后,经审批同意的在《柳州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城区局的转审核岗报市局收入核算科办理退税。县局的转收入核算股办理退税。如审批有疑问的,发回审核岗重审。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此环节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报市局收入核算科或县局收入核算股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五份);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二份);

3.办理退税批文(二份);

4.县、区局调查报告(一份);

5.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一份)。

(五)系统录入(审核岗)

审批结束后,审核岗及时将退税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路径:第一步:CTAIS-认定证明组-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认定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维护、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维护(收到新标准的)、登记认定_认定_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优惠台帐维护

第二步:CTAIS-文书登记组-待批文书-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

三、后续管理

(一)台帐管理(管理岗)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根据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应分户设立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年实际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建立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档案管理(审核岗)

按照区局的规定将增值税减免审批文书向市局及区局报备。审核岗应加强审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

(三)实质性审核(管理岗)

管理岗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重点了解内容是:企业的产品销售与生产能力是否吻合,固定资产和员工是否发生大的变化,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是否改变,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对民政福利企业全体职工、残疾人职工等情况有变化的情况下,按月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维护。路径:CTAIS-认定证明组-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认定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维护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按实质性审核内容和要求,一年必须留下一次巡查记录或调查报告。

(四)纳税评估(评估岗)

评估岗(评估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2011年第60号公告所列指标每年开展一次全部企业的纳税评估。

     促进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