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颁布,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地级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一)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二)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三)建筑业总承包人;
(四)负责演出业务的售票人;
(五)分保险的初保人;
(六)收购未税矿产的单位
(七)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
六、申请材料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
七、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