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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0:07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政府投资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四、行政审批数量

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

1.项目建议书(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2.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3.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二是有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三是有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

4、公检法司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建设部、原国家计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等规定;

5.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有关地方配套、企业自筹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

7、有关部门出具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适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8、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报告书(适用于供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四)初步设计审批

1.由相应工程设计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1、项目建议书;

2、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农林水类项目一般可简化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示意见;二是自治区编制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审核意见;三是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意见;四是现有办公楼现状及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五是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

公检法司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部、原国家计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编制数,关押场所要提供收容关押人员数等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

2、可研报告及其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防震、消防、国家安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

5、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阶段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已经编制完成并经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审查的初步设计(含调概)文件;

3、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4、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2份)

示范文本(附件1)

七、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

(一)申请书样式(附件2

(二)申请书样式示范文本(附件3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原则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级发展改革局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审批程序

1、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向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将项目建议书转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或市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20个工作日);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审核意见;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批准项目立项(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结果;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5个工作日)

3、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程序。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并上报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初步设计与概算;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评估结果;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15个工作日)。

(二)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单位向自治区、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申请,属自治区、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申请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建议书视具体项目而定。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附后)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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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9 10:07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政府投资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四、行政审批数量

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

1.项目建议书(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2.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3.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二是有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三是有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

4、公检法司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建设部、原国家计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等规定;

5.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有关地方配套、企业自筹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

7、有关部门出具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适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8、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报告书(适用于供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四)初步设计审批

1.由相应工程设计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1、项目建议书;

2、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农林水类项目一般可简化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示意见;二是自治区编制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审核意见;三是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意见;四是现有办公楼现状及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五是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

公检法司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部、原国家计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编制数,关押场所要提供收容关押人员数等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

2、可研报告及其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防震、消防、国家安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

5、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阶段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已经编制完成并经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审查的初步设计(含调概)文件;

3、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4、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2份)

示范文本(附件1)

七、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

(一)申请书样式(附件2

(二)申请书样式示范文本(附件3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原则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级发展改革局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审批程序

1、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向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将项目建议书转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或市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20个工作日);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审核意见;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批准项目立项(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结果;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5个工作日)

3、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程序。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并上报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初步设计与概算;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评估结果;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15个工作日)。

(二)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单位向自治区、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申请,属自治区、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申请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建议书视具体项目而定。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附后)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