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当前所在位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0:05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桂政发[2005]34号)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原文“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审批数量

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2、项目备案登记表(登记表样式附后);

3、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4、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5、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二)示范文本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示范文本

一、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二、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三、附件

(一)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三)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四)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七、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

(一)申请书样式

关于××××(项目名称)备案的请示

×××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名称)拟在××市(县、区)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总投资××××万元,由××(项目业主)筹措解决。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向贵委申请项目备案,请予批准。

附件:1、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3、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企业投资建设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或跨县(市、区)的,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发展改革局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直接向自治区、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提交申请材料。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附后)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一)项目单位变更;
  (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五)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部门文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9 10:05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桂政发[2005]34号)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原文“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审批数量

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2、项目备案登记表(登记表样式附后);

3、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4、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5、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二)示范文本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示范文本

一、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二、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三、附件

(一)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三)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四)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七、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

(一)申请书样式

关于××××(项目名称)备案的请示

×××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名称)拟在××市(县、区)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总投资××××万元,由××(项目业主)筹措解决。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向贵委申请项目备案,请予批准。

附件:1、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3、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企业投资建设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或跨县(市、区)的,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发展改革局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直接向自治区、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提交申请材料。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附后)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一)项目单位变更;
  (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五)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