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09:30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抵押审定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区直属各国有企事业单位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登记;
(二)柳州市林业局负责审批:
市直属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登记;
(三)融安县林业局负责审批:
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物登记(不包括自治区直属和市直属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
四、行政审批条件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都可以申报。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
六、申请材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林权证或相关林木资产权属证明;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511
投诉电话:0772—811325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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